上海小燕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勇凯 | 注册资本:134.762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053323485728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祥科路58号1幢5层506-3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6
(2025)沪0115民初601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石*
上海小燕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
2025-02-18
(2024)沪0115民初955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山博力高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小燕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3
2025-02-12
(2024)沪0115民初1062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弘沛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小燕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4
2025-01-07
(2024)沪0115民初666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深圳市恒晟辉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小燕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5
2024-12-20
(2024)沪0115民初85202号
合同纠纷
安徽蓝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小燕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6
2024-12-05
(2024)沪0115民初955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山博力高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小燕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7
2024-11-14
(2024)沪0115民初486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威士丹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小燕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8
2024-11-01
(2024)沪0115民初85202号
合同纠纷
安徽蓝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小燕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9
2024-10-16
(2024)沪0115民初666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深圳市恒晟辉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小燕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10
2024-09-26
(2024)沪0115民初486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威士丹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小燕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2-24
(2024)沪0115民初85202号
合同纠纷
安徽蓝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小燕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
2024-10-24
合同纠纷
安徽蓝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小燕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3
2024-08-06
(2024)沪0115民初17550号
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天济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小燕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4
2024-06-21
(2024)沪0115民初187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格兆电器有限公司
上海小燕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5
2024-05-10
其他合同纠纷
安徽蓝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小燕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6
2024-04-09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格兆电器有限公司
上海小燕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7
2024-03-19
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天济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小燕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0866号
经查,在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2022年度LED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你单位销售的“固定式灯具(LED吸顶灯)”经抽样,由于标记﹑结构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被判断为不合格产品。你单位共进货固定式灯具(LED吸顶灯)21只,销售18只;进货单价50元/只;你单位涉案产品的销售单价在96.38元-129元之间浮动,你单位销售渠道仅有一个,即天猫小燕科技旗舰店,公示价为129元/只。生产商暨供应商为深圳市莱威光电子有限公司。上述固定式灯具(LED吸顶灯)货值金额共计2709元,违法所得共计1982.25元。你单位得知销售产品涉嫌违法后,积极整改,将已经销售产品追回整改,将整改后产品重新送检至上海市质检院,检验结果为合格。以上事实由编号为WCJ2022-2066的检验报告;你单位的询问笔录;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你单位销售的固定式灯具进销存台账,委托加工合同;你单位整改报告和复检报告,退货追回记录等主要证据予以证明。你单位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固定式灯具(LED吸顶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0.198225万元,罚款0.270900万元
2709.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6-1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