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县桥头纯正油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位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324MAA7A5288M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来宾市金秀县桐木镇向阳路4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罚〔2025〕7号
金秀县桥头纯正油坊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一案,我局于2024年12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莫运全、李文君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
金秀县桥头纯正油坊;《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324MAA7A5228M ;住所:广西来宾市金秀县桐木镇向阳路42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小作坊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GXZF1324000123,负责人:黄位武,生产地址:广西来宾市金秀县桐木镇向阳路42号,食品名称:食用植物油(食用植物油)。
经营者基本情况:
黄位武,男,壮族,61岁,身份证号:452524196302214911,身份证地址:广西平南县马练瑶族乡古琉村同一屯25号,现住来宾市金秀县桐木镇环江路(滨江西路41号) 。根据《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来市监办发〔2024〕12号)的工作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与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于2024年11月19日对金秀县桥头纯正油坊生产的(产品名称:花生油、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4-11-13、质量等级:/)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2024年12月17日我局收到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BFSQE070165004C);我局收到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BFSQE070165004C),报告显示:抽样名称:花生油,生产日期:2024年11月13日,抽样日期:2024年11月19日,抽样编号为XBJ24451324634854804GZ,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过氧化值,计量单位:g/100g;标准指标:≤0.25;实测值:0.30;单项判定:不合格〕。
2024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金秀县桥头纯正油坊进行检查,并向经营者黄位武送达了《检验报告》(No:BFSQE110351040C)、《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BFSQE110351040C),确认检验结论后签收,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救济途径及时限。同时,在经营者黄位武的陪同下对该油坊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花生油的库存。金秀县桥头纯正油坊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我局于2024年12月27日对金秀县桥头纯正油坊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
一、金秀县桥头纯正油坊持有《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及经营者黄位武持有的《预防性体检合格证明》均在有效期内,属合法经营。
二、金秀县桥头纯正油坊于2024年11月19日生产涉案批次花生油22公斤(22升),其生产流程为将购进的原料花生经过人工挑选出发霉的花生和杂质后,全部倾倒至炒锅进行翻炒,随后将翻炒好的花生倒入压榨机中进行压榨,压榨后的半成品油经过滤后再注入黄曲霉毒素降解机进行降解,最后储存。生产该涉案批次花生油的100斤精选米原材料成本475元(未包含店铺租金、水电费),100斤原料出花生油44斤(22升),生产成本11元/斤(22元/升)。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涉案花生油已全部销售无库存。
三、涉案的花生油原料花生米为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3日从柳州市柳江区世奥粮油经营部购进,能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材料和购进票据,共购进原材料3000斤(精造米2000斤,边米1000斤),于2024年11月19日使用精选花生米原料100斤生产花生油共44斤(22升),当日抽检3升,剩余19升。于2024年11月21日按照成本价22元/升卖给小姨子卢月秀10升、卢月音9升。根据经营者黄位斌确认花生油成本价为22元/升,其中19升按成本价卖出无违法所得,抽检3升按26元/升售出有违法所得,可核实涉案批次花生油货值金额为496.00元,违法所得为1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明:
1.金秀县桥头纯正油坊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及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事实;
2.黄位武的《预防性体检合格证明》一份,证明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健康情况;
3.金秀县桥头纯正油坊提供的涉案花生油原料花生供货商柳州市柳江区世奥粮油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原料花生购进票据,证明涉案花生油的原料花生从合法渠道购进;
4.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XBJ244513246
一、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贰元整(¥12.00)。
二、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仟零壹拾贰元整(¥5012.00)。
5000.00元
金秀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0
2
金市监处罚〔2024〕44号
金秀县桥头纯正油坊生产经营的花生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的行为
一、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整(¥150.00)
二、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壹佰伍拾元整(¥2150.00)
2000.00元
金秀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