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周都天然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小青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4565649587M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开州区工业园区赵家轻工食品产业园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23
(2024)渝0154民初10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杨**
开州区周都天然气有限公司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2
2024-01-10
(2023)渝0154民初8735号
供用气合同纠纷
重庆市开州区周都天然气有限公司
重庆冠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3
2023-06-13
(2023)渝0154民初410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重庆市开州区周都天然气有限公司
重庆摩瑞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4
2022-07-27
(2022)渝0154民初5006号
合同纠纷
重庆市开州区周都天然气有限公司
重庆诚悦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开州市监处罚〔2026〕746号
2026年3月20日,我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韦伟、张兵、黄勤对当事人公司进行例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当事人运营的茂林至金峰段公用燃气管道(管道级别GB1-V)自2026年1月检验有效期届满后,未进行法定定期检验,但任处于运行使用状态。2、当事人在开州区南门配气站、赵家配气站、南门调压站三处站点内天然气连接管道(工业燃气管道)(管道级别GC2)自2024年11月检验有效期届满后未进行法定定期检验,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由重庆千分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三份《工业管道委托检验报告》,报告结论不能作为管道允许继续使用的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其中两段相互独立、适用不同安全技术规范的燃气压力管道,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情,经局领导同意,于2026年3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陈俊文、韦伟为办案人员。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现场勘察,调取档案等方式,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于2026年6月10日调查终结。
? ? 经调查,当事人公司成立于2010年,公司燃气经营区域为赵家街道、南门镇、岳溪镇、五通乡、郭家镇、温泉镇、敦好镇、和谦镇、谭家镇、大进镇、河堰镇、关面乡、满月镇、雪宝山镇、厚坝镇、金峰镇。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和《燃气经营许可证》。2023年我区进行天然气公司改革合并,当事人的公司是由原来的周都、东升、燎原、大众四个燃气公司实施的合并。本案中所涉及的燃气管道分别是茂林至金峰段(公用管道)以及南门配气站、赵家配气站、南门调压站三处站点内天然气连接管道(工业管道)。
? ? 经调查,茂林至金峰段该管道共计12386米,管道编号为:NG-1、NG-2、NG-3、NG-4,投入使用日期是2015年7月。经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于2018年1月2日至1月15日对该段燃气管道进行了定期检验,并于2018年1月15日出具了报告编号为:YGD20180005W的《公用管道定期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允许使用。下次全面检验日期为2026年1月。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当事人未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的规定,向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并接受法定定期检验。自2026年2月1日起该管道已超过《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规定的检验有效期,且该管道一直处于运行使用状态。
? ? 经调查,南门配气站管道共计7米,管道编号为:NMZ01,投入使用日期是2021年11月。赵家配气站管道共计185.2米,分为29段,管道编号分别是:NMFSLQ、ZJZ01-ZJZ28,投入使用日期是2021年11月。南门调压站管道共计39.5米,分为7段,管道编号分别是:NMZ02、NMZ03、NMZ04、NMZ05、NMZ06、NMZ07、NMZ08,投入使用日期是2021年11月。上述三处站点内天然气连接管道当事人都是于2025年3月委托重庆千分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无损委托检验,检验是依据《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并于2025年5月分别出具了编号为:GDDJ20250674、GDDJ20250685、GDDJ20250673的《工业管道委托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南门配气站基本符合要求,赵家配气站和南门调压站符合要求。当事人虽然提供了《工业管道委托检验报告》,但是该报告是无损检测性质的委托技术服务报告,不具备法定效力,不能替代依据《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
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40000.00元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