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丰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铭贤 | 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2MA7FGF7R7L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经济开发区东区C-02地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7
(2025)赣0732民初1162号
合同、准合同纠纷
许**
赣州丰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兴国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6〕209号
经查,当事人赣州丰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以21元/公斤的价格购进80.3公斤猪肉,用于制作腊肉,供酒店做食品原料加工菜肴。2026年1月8日抽检人员以40元/千克的价格购买了0.6千克作为样品抽样检验,样品付费计24元,因记错加工日期,误告知抽检人员加工日期为12月15日,实际加工日期为2025年12月26日。经检验,该批次腊肉(餐饮自制)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6年3月17日对该店检查时止,该批次腊肉(餐饮自制)已使用完。因该批次腊猪肉作为食品原料制作成菜品出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因此只能计算抽样部分,且因当事人无有效证据证明新鲜猪肉制作成腊猪肉的成本,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足够证据证实的款项,或者合法必要支出与其他支出混同且难以区分的款项,不予扣除。”之规定,售出腊猪肉的成本无法扣除。故涉案货值金额共计24元,违法所得共计24元。对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供认不讳,所获取的书证物证等证据与违法事实相吻合。
1.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肆元整(¥24.00);
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五千零贰拾肆元整(¥5024.00);
5000.00元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2
兴稽林罚决字﹝2025﹞第013号
赣州丰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于2025年1月3日开始在兴国县杰村乡古镜村上山组“石山排”山场开挖占用林地建设备房。现已开挖平整了两块空坪并建成两栋设备房,两块空坪及边坡均已硬化,致使被占用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受到毁坏。经赣州市飞扬测绘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测绘,赣州丰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兴国县杰村乡古镜村上山组“石山排”山场占用林地面积为1472.12㎡折2.21亩,(其中硬化面积为1397.32㎡折2.09亩,未硬化面积74.8㎡折0.12亩)。属商品林林地。
1.责令于2025年12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65123.4元。(①商品林恢复植被费用按10元/㎡执行,1472.12㎡×10元/㎡=14721.2元;②硬化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按35元/㎡执行,1397.32㎡×35元/㎡=48906.2元;③未硬化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按20元/㎡执行,74.8㎡×20元/㎡=1496元)。
65123.40元
兴国县林业局
2025-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