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嘉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磐石市百姓四十九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苗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4MAE5NBQF0H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A栋1层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6〕2号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9日开展经营行为,相关证照齐全,店内已聘用执业药师。当事人为吉林省嘉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旗下分店。当事人总公司从湖南壹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了100盒希舒美-阿奇霉素干混悬剂(产品编号:8192221,生产日期:20241017,有效期至20290930);2025年9月4日从长春市福亿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2000盒摩美得-和络舒肝片(产品批号:250601,生产日期:20250617,有效期至202705)。随后由总公司配送上述批次涉案药品各10盒至吉林省嘉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磐石市百姓四十九分店处销售。当事人2025年10月21日销售上述批次处方药摩美得-和络舒肝片3盒,均未凭处方销售,此前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处方药希舒美-阿奇霉素干混悬剂其中1盒为了省时间未让顾客提供处方便直接销售,2025年10月14日当事人接到整改通知后未及时制定整改计划,也未采取整改措施。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后再次产生违法行为,未能及时改正。截止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涉案批次处方药希舒美-阿奇霉素干混悬剂剩余1盒,涉案批次处方药摩美得-和络舒肝片剩余7盒。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9日开展经营行为,相关证照齐全,店内已聘用执业药师。当事人为吉林省嘉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旗下分店。当事人总公司从湖南壹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了100盒希舒美-阿奇霉素干混悬剂(产品编号:8192221,生产日期:20241017,有效期至20290930);2025年9月4日从长春市福亿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2000盒摩美得-和络舒肝片(产品批号:250601,生产日期:20250617,有效期至202705)。随后由总公司配送上述批次涉案药品各10盒至吉林省嘉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磐石市百姓四十九分店处销售。当事人2025年10月21日销售上述批次处方药摩美得-和络舒肝片3盒,均未凭处方销售,此前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处方药希舒美-阿奇霉素干混悬剂其中1盒为了省时间未让顾客提供处方便直接销售,2025年10月14日当事人接到整改通知后未及时制定整改计划,也未采取整改措施。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后再次产生违法行为,未能及时改正。截止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涉案批次处方药希舒美-阿奇霉素干混悬剂剩余1盒,涉案批次处方药摩美得-和络舒肝片剩余7盒。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注册执业乡村医生的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涉嫌构成了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并且当事人对“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内容已掌握,并且在整改期限后再次违法。依据《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三)违法行为人为故意,或者拒不采取改正、召回等措施的”。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违法行为拒不采取改正、召回等措施的情形,建议从重处罚。
根据《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未凭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注册执业乡村医生的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其罚款1000元;综上所述,针对其违法行为,我局责令其改正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如下:
1.罚款1000元。
1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