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上海晟策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杰明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5MA1H72E318所属地区:上海市
企业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中一西路12-2号三层(昭缘经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金处﹝2025﹞282025000090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一家食品销售的企业,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持有食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备案编号:YB13101160071321。经查,哥本优选TM享轻TM大块鸡胸肉脯(原味)25g为当事人委托漳州市楼上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生产。2024年6月25日,当事人于根据漳州市楼上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标签内容设计制作上述食品包装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标签内容进行检测。2024年6月28日当事人与受委托商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其生产上述食品,合同中双方约定产品质量标准为:GB/T31406,进货价为1.53元/件。2024年7月3日,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送检上述包装出具了编号为2024S0611280的检测报告,报告中显示“检测项目:标签-质量(品质)等级;检测依据:GB7718-20114.1.11.4;检测结果:‘/’;备注:3.检测结果中‘/’表示样品标签无此信息或审核标准条款中无此要求”。2024年7月,在上述食品包材运送至受委托商处后,受委托商自查发现上述食品包装未标注产品质量等级,经当事人与受委托商沟通后,通过在包装上喷码加印“质量等级:优级”字样进行补救。2024年8月1日,当事人与上海轻时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SCCG240801001的购销合同,约定以2.6元/袋的价格提供500袋上述食品。后因受委托商生产过程中员工培训不到位,导致2024年8月26日生产的500袋上述食品包装均未喷码加印质量等级。至案发,当事人2024年8月26日批次涉案食品已全部售出。经核,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300元,违法所得为535元。
没收违法所得0.053500万元,罚款0.200000万元
2000.00元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30
2
沪市监金处﹝2023﹞282023004154号
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贸易公司,主要从事自有品牌的预包装食品销售。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日与江苏菌钥生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江苏菌钥生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生酮燃之精华”和“闪电能量电解质”,约定交付的质量标准为:“闪电能量电解质:GB/T29602;生酮燃之精华:GB/T31326”,最终生产时,“生酮燃之精华”改名为“焕燃精华TM植物饮料”。焕燃精华TM植物饮料外包装标注“产品类型:植物饮料”“产品标准号:GB/T31326”“净含量:250mL(50mL/瓶*5瓶/盒)”,配料中含有左旋肉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表A.1营养强化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及使用量中规定,允许使用左旋肉碱的食品类别(名称)为调制乳粉(儿童用乳粉除外)、调制乳粉(仅限儿童用乳粉)、果蔬汁(肉)饮料(包括发酵型产品等)、含乳饮料、特殊用途饮料(仅限运动饮料)、风味饮料、固体饮料类,植物饮料并未允许使用营养强化剂左旋肉碱。至案发,当事人共委托生产采购上述食品5010瓶(5瓶/盒,共计1002盒),生产批号均为20221107,并由一公司在线上代销。经核,本案货值金额为16032元,因当事人与代销商货款尚未结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案发后,当事人已通知代销商下架上述食品、发布召回公告,同时,已将整箱未开封的500盒上述食品退回生产企业江苏菌钥生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库存472盒。
没收物品,罚款16.032000万元
160320.00元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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