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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绿馨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雪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40100MA76GAE76W所属地区:宁夏
企业地址:宁夏银川市永宁县望远北方国际建材物流城M6号楼四层(M6-D-37-2)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21
服务合同纠纷
郝**
宁夏绿馨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茂悦府物业服务中心,陆**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
2022-03-18
(2021)宁0106民初13749号
服务合同纠纷
郝**
宁夏绿馨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茂悦府物业服务中心,陆**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5-10
(2021)宁0106民初13749号
服务合同纠纷
郝**
陆**,宁夏绿馨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
2022-01-30
服务合同纠纷
郝**
陆**,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茂悦府物业服务中心,宁夏绿馨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6〕72号
因当事人宁夏泉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42户企业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本局于2026年4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邢梦璐、孙岩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宁夏泉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42户企业(名单附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91640121MAC63YCE4T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胡志民等,住所(或经营地址):宁夏永宁县望远镇双庆西路蓝邦海悦府15号楼803室等,系在永宁县登记注册的企业。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在2024年度企业年报及后续抽查工作中,经实地核查,发现宁夏泉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42户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通过宁夏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核查,发现该42户企业连续两年未年报或虽有年报信息但营业收入等数据为0,未办理歇业备案登记。通过税务协查,该42户企业纳税为非正常、未登记、正在清算、注销等状态。当事人的上述情形涉嫌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法行为,本局于2026年4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4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宁夏泉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42户企业,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通过宁夏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调取的宁夏泉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42户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截图材料,无2023年度、2024年度年报公示信息记录(或虽有年报公示信息,但企业状态公示为歇业、停业、营业收入数据为0等非正常现象),按照《企业公示信息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以及《企业公示信息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的规定,企业公示的年度报告中的信息是企业经营状况的真实体现,据此证明该42户企业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2.监管执法人员对宁夏泉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42户企业实地检查填写的《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检查记录》42份,均记录该42户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证明该42户企业不具备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实际未开展经营活动。 3.永宁县税务局提供的企业纳税情况协查名册,反映宁夏泉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42户企业存在纳税非正常、非正常注销、注销或未登记、零申报等异常情形,证明该42户企业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事实。 4.通过宁夏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系统调取的永宁县歇业企业名册,发现宁夏泉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42户企业未办理歇业备案登记。 案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当事人宁夏泉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42户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可以给予当事人宁夏泉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42户企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宁夏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系统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宁夏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宁夏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系统调取的企业年报等信息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企业信息一致,真实有效。
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