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昌硕源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明文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302MA72MBLF80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双湾镇陈家沟村小平湾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2-15
买卖合同纠纷
金昌市昌硕源矿业有限公司
阿拉善铜源鸿运矿运有限公司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2
2020-11-03
(2020)甘0302民初30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昌市昌硕源矿业有限公司
阿拉善铜源鸿运矿运有限公司,马*,马*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1-19
2020-12-14
(2020)甘0302民初30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金昌市昌硕源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阿拉善铜源鸿运矿业有限公司、马*、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金交罚﹝2026﹞31号
2026年6月6日,汪振杰驾驶甘C20818号四轴重型自卸货车,从金昌市昌硕源矿业有限公司场区装载石子外运期间,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违法超限行驶,并引导至下四分超限检测站进行称重检测。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70250千克,限重31000千克,超限39250千克,超限率达126.61%。交通执法人员已现场监督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公安交管部门已对驾驶员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现场笔录(2026年6月30日在金昌市昌硕源矿业有限公司场区过磅房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委托人马吉东的询问调查笔录书证)、授权委托书、马吉东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企业称重检测单(2026年6月6日甘C20818过磅单)、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录像视频资料、移送材料(下四分超限检测站移交材料),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一超四罚”相关规定,你单位作为货运源头单位,上述行为涉嫌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此外,经进一步核查,你单位于2025年9月已存在放行超限车辆6台的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案号:甘金交罚〔2025〕90号),且于2026年6月6日再次放行超限车辆1台。你单位在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已被行政处罚(甘金交罚〔2025〕90号)后,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明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2026年6月6日,汪振杰驾驶甘C20818号四轴重型自卸货车,从金昌市昌硕源矿业有限公司场区装载石子外运期间,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违法超限行驶,并引导至下四分超限检测站进行称重检测。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70250千克,限重31000千克,超限39250千克,超限率达126.61%。交通执法人员已现场监督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公安交管部门已对驾驶员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现场笔录(2026年6月30日在金昌市昌硕源矿业有限公司场区过磅房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委托人马吉东的询问调查笔录书证)、授权委托书、马吉东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企业称重检测单(2026年6月6日甘C20818过磅单)、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录像视频资料、移送材料(下四分超限检测站移交材料),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一超四罚”相关规定,你单位作为货运源头单位,上述行为涉嫌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此外,经进一步核查,你单位于2025年9月已存在放行超限车辆6台的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案号:甘金交罚〔2025〕90号),且于2026年6月6日再次放行超限车辆1台。你单位在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已被行政处罚(甘金交罚〔2025〕90号)后,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明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违反了《甘肃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矿石等货物集散地、货运场站,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单位(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车辆违法超限装载”、第三款“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建立健全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规定及责任追究制度,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之规定。依据《甘肃省公路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规则及清单》(2026年版)(道路运输)第93项,“对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程度为“严重”,违法情节为“一年内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5辆以上10辆以内,或者存在装载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并放行车辆驶出经营场所的”,处罚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不同时段2次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本机关决定给予金昌市昌硕源矿业有限公司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千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
12000.00元
金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9-18
2
甘金交罚﹝2025﹞90号
2025年9月17日,接到下四分超限检测站移送的甘AB6351、甘AB9121、甘AB7695.甘AB9557、甘AB5892、甘C16957等6辆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驶公路一案,经初步核查,以上6台车装载的砂石车辆均由金昌市昌硕源矿业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载并从其经营场所驶出,金昌市昌硕源矿业有限公司构成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行为。
2025年9月17日,接到下四分超限检测站移送的甘AB6351、甘AB9121、甘AB7695.甘AB9557、甘AB5892、甘C16957等6辆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驶公路一案,经初步核查,以上6台车装载的砂石车辆均由金昌市昌硕源矿业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载并从其经营场所驶出,金昌市昌硕源矿业有限公司构成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甘肃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据《甘肃省公路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参照《甘肃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28项“违法程度为严重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金昌市昌硕源矿业有限公司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金昌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