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康乐县景古镇兆华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米兆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2922MA7210F10M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康乐县景古镇景古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康)市监罚〔2025〕流14号
经检查,发现康乐县景古镇兆华商店经营销售的“大今野牌老坛酸菜牛肉面”2包货值3元(98g/包,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6日,保质期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项食品、食品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之规定,构成经营销售食品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请示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以上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康)市监(扣)〔2025〕流14号及(康) 市监(物)〔2025〕流14号《财物清单》,现场予以拍照取证。 2025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报请县局领导同意后进行了立案调查,7月28日对康乐县景古镇兆华商店负责人米玉峰进行了询问 ,并当场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对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项食品、食品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之规定,构成经营销售食品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项食品、食品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对康乐县景古镇兆华商店进行了: 1.罚款:金额105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1050元,大写壹仟零伍拾元整。
1050.00元
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