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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局直永康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亚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21MA1D6D981Y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九三局直宏远开发楼14号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江市监处罚〔2025〕197号
经查,当事人从2023年4月开始营业的,办理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主要是预包装食品销售。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0日检查时发现5桶康师傅牌香辣牛肉面已经超过保质期依然在货架上销售。 康师傅牌香辣牛肉面是今年8月14日在九三局直刘杨超市进货的,一共进货了1箱(12桶),该牛肉面净含量117克,是沈阳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保质期至2025年11月9日,到案发之日已超过保质期1天,该牛肉面购进价格是4.08元/桶,销售价格是5元/桶,到案发之日售出7桶。 当事人在购进该批牛肉面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由于当事人在超过保质期的1天内没有售出该牛肉面,所以无违法所得。上述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货值共计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的合法性; 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基本情况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 4、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供应商资质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真实情况; 6、进货票据一张,证明当事人购进产品的真实情况; 7、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真实情况; 8、当事人店铺牌匾照片和经营场所内部环境照片各一张,证明当事人店铺经营的真实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500.00元
-
2025-1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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