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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武贤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枝土注册资本:20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522MA6N06LW02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观音塘社区滨河小区531号一楼1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腾处罚〔2025〕284号
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经营期间,当事人与观音塘社区翡翠古镇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翡翠古镇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于2025年3月开始在腾冲市西源街道观音塘社区滨河小区翡翠古镇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对翡翠古镇一期业主电费提供抄表收费到户服务,翡翠古镇一期为商住两用楼盘,一楼商铺安装商业用电表,二楼居住安装生活用电表,业主用电分类为居民生活用电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云南省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下称腾冲电力公司)对翡翠古镇一期的居民生活用电供电价格为0.35325元/千瓦时、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平均供电价格为0.5139元/千瓦时,腾冲电力公司按《用电终端抄表数据》中的业主总用电量收取电费,当事人按《用电终端抄表数据》中的业主实际用电量进行计量收费到户。经查实,当事人向翡翠古镇一期业主收取电费的情况如下: 1、居民生活用电收费情况。在2025年3月13日至6月1日期间,居民生活用电应执行电价为0.35325元/千瓦时,当事人按0.4元/千瓦时的电价向业主收取电费,每千瓦时多收0.04675元,业主已缴费电量67356.03千瓦时,收取电费26942.41元,多收电费3148.89元。 2、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收费情况。在2025年3月13日至6月1日期间,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应执行平均电价为0.5139元/千瓦时,当事人按0.7126元/千瓦时的电价向业主收取电费,每千瓦时多收0.1987元,业主已缴费电量27859.19千瓦时,收取电费19852.46元,多收电费5535.62元。 3、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转居民生活用电收费情况。在2025年3月13日至6月1日期间,居民生活用电应执行电价为0.35325元/千瓦时,当事人按0.4元/千瓦时的电价向业主收取电费,每千瓦时多收0.04675元,业主已缴费电量1152.57千瓦时,收取电费461.03元,多收电费53.88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以上1、2、3项共计多收电费8738.3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一款、二款:“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价格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退款期限内已将多收价款8738.39全部退还原交费者,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8738.39元。
8738.39元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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