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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玺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孟军力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30405MA0CEQ4G1R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蔺相如大街以西、建安路以北锦麟府售楼处一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0
(2025)冀0403民初233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华支行
邯郸市玺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
2025-07-07
(2024)冀0491民初209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溪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玺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5-06-27
(2025)冀0403民初233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华支行
邯郸市玺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4
2025-06-10
(2025)冀0491民初886号
车位纠纷
左**
邯郸市玺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5-05-19
(2025)冀0491民初119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石家庄七彩联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邯郸市玺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6
2025-05-19
(2025)冀0491民初1012号
承揽合同纠纷
石家庄七彩联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邯郸市玺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7
2025-03-12
(2024)沪7101民初319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
邯郸市玺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8
2025-03-06
(2024)粤0106民初298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陶美居建材有限公司
邯郸市玺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9
2025-02-28
(2024)冀0403民初1025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邯郸市玺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10
2025-01-09
(2024)冀0491民初209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溪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玺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4-24
(2024)粤0106民初298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陶美居建材有限公司
邯郸市玺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
2024-09-05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陶美居建材有限公司
邯郸市玺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3
2024-07-31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
邯郸市玺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4
2024-05-10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
邯郸市玺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8
2021-11-12
(2021)冀0491民初188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邯郸市玺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9-30
2021-09-24
(2021)冀0491民初153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郝**、邯郸市玺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邯环罚﹝2023﹞21-5-04号
承建的凤麟府二期项目工地露天搅拌混凝土未采取防尘措施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邯 环罚〔2023〕21-5-04号 邯郸市玺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130405MA0CEQ4G1R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经开区蔺相如大街以西、建安路以北锦麟府售楼处一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董祥霖 我局于 2023 年 8月 1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承建的凤麟府二期项目工地露天搅拌混凝土未采取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我局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及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序号2020-增7:1、位于大气传输通道区域之内的30%-60%,取45%;2、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1%-10%,取5%;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取0%,合计为10万×(45%+5%)=5万。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伍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86607010010002959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9月13日
50000.00元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023-09-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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