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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勤劳婆媳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兵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28MA7L02928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津洋口星城二路(创新产业园)二栋1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阳市监处罚﹝2026﹞30号
当事人于2022年4月14日经本局核准从事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42052850476,核准的食品类别为:蔬菜制品(1601、1602、1604)、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801)、淀粉及淀粉制品(2301)、豆制品(2501)、肉制品(0401)、调味品(0304)、方便食品(0702)、水产制品(2205)、速冻食品(1101)。2025年4月当事人通过其原有的油炸锅、封口机投入生产“香辣土豆片”,截至案发之日,已从事该食品生产经营七个月。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原料采购、验收、投料等记录,无法提取其投料生产数据。该食品属于《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薯类和膨化食品类别中的膨化食品(类别编号1201),品种明细:2.油炸型,经核对,薯类和膨化食品不在其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中。截至12月4日当事人通过其经营的三家抖音店铺共计向外销售448单,其中勤劳婆媳农产品(关联营业执照:长阳勤劳婆媳农产品经营部)销售该食品199单,累计销售商品金额为5374.78元;铭鸿土特产个体店(关联营业执照:长阳铭鸿食品店)销售该食品159单,累计销售商品金额为3554.4元;鑫淼土特产(关联营业执照:长阳润金农产品经营部)销售该食品90单,累计销售商品金额为2456.7元。同时查明:4月16日,因其食品类别发生变化未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我局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长阳市监当罚〔2025〕15号),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因其抖音店铺后台只能调取6个月的销售数据,4月初至6月初的销售数据无法调取,故认定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涉案货值金额总计为11385.88元,违法所得总计为11385.88元。
当事人未实施食品生产过程控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拟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本局拟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385.88元,处罚款12000元。综合考量,本局拟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385.88元,处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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