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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聚冠卫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涛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1MA2J9L7L0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星海街道滨海二十路410号温州贝诺激光与光机电创业园10幢3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5﹞757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7月17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开展“两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委托台州市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研究所对当事人生产的1100型号马桶进行抽检(网络抽检)。经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001*****10054),其中,冲洗用水量、坐便器水效等级、坐便器水效限定值项目,结论判定为不合格。8月2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同批次马桶,当事人对检测报告结果表示无异议。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2025年8月27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5年7月17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开展“两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委托台州市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研究所对当事人生产的1100型号马桶进行抽检(网络抽检)。经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001*****10054),其中,冲洗用水量、坐便器水效等级、坐便器水效限定值项目,结论判定为不合格。截止案发止,当事人共生产销售型号为1100的马桶合计30台,销售额11495元,违法所得90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1100型号马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因当事人违法时间较短,危害后果轻微,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处以罚款11495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1100型号马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因当事人违法时间较短,危害后果轻微,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处以罚款11495元,上缴财政。
11495.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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