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顺达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勇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2MAC8PP692G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东区顺达北路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东药械处罚﹝2024﹞570号
当事人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甲型、乙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批号:2401051,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83400244,生产厂家:珠海市银科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活动。
1、没收违法所得171元;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1
2
津市监东药械处罚〔2023〕339号
当事人存在销售阿司匹林肠溶片(批号:BJ70795)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销售凭证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规定。
警告
-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8
3
津市监东药械处罚〔2023〕337号
当事人存在未凭处方销售阿司匹林肠溶片(批号:BJ70795)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警告
-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8
4
津市监东药械处罚〔2023〕338号
当事人存在未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未使营业场所的温度符合常温要求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以使营业场所的温度符合常温要求。”和《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
警告
-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