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昆明宏腾磷化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红春注册资本:337.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227604189363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二街镇松林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1-27
(2019)云01民终8783号
追偿权纠纷
李**,昆明宏腾磷化工有限公司,罗*,李**
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9-04-10
(2019)云0122民初202号
租赁合同纠纷
李**
昆明宏腾磷化工有限公司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3
2019-03-11
(2017)云0103民初4797号
追偿权纠纷
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李**,昆明宏腾磷化工有限公司,李**,杨**,罗*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1-06
(2024)云71民初246号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
昆明宏腾磷化工有限公司
公益诉讼案件公告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28
2021-08-30
(2021)云0122民初1988号
承揽合同纠纷
龙**、昆明宏腾磷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3-28
2021-08-25
(2021)云0122财保118号
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
龙**、昆明宏腾磷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9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3
2021-12-29
2021-10-27
(2021)云0112民初12080号
承揽合同纠纷
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昆明宏腾磷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49073.76元
民事案件
4
2020-12-27
2020-07-28
(2019)云0111执7632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河北中北橡胶机带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昆明宏腾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12-26
2020-11-02
(2020)云0302执2753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曲靖市麒麟区泽鸿机械有限公司、昆明宏腾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4-15
2019-04-11
(2017)云0103民初4797号
追偿权纠纷
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昆明宏腾磷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75382.36元
民事案件
7
2020-04-15
2019-12-19
(2019)云01民终8783号
追偿权纠纷
李**、昆明宏腾磷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0-03-31
2019-12-31
(2018)云0112执571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云天化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宏腾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9-12-16
2019-11-29
(2019)云0122执883号
租赁合同纠纷
李**、昆明宏腾磷化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9-09-11
2015-12-15
(2015)晋法民初字第1081号
劳动争议
昆明宏腾磷化工有限公司与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罚﹝2026﹞32号
2025年8月18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香格里拉市邦禾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由昆明宏腾磷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滇鹤”粒状过磷酸钙[型号、规格等级、剂型:40KG/袋 合格品(II)有效磷(以P2O5)≥12.0% 水溶性磷(以P2O5)≥7.0% 硫(以S计)≥8.0%,生产日期/批号:2024年11月24日]进行监督抽查,经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SC)FL2025-07-146(更)载有:“检验项目:水溶性磷(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标准及标明值要求:≥7.0%;检验结果:5.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T 20413-2017 5.3;检验结论:经检验,水溶性磷(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不符合《过磷酸钙》GB/T 20413-2017标准,依据《2025年云南省磷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等内容。2026年1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查,2024年11月24日,当事人生产上述同一批次“滇鹤”粒状过磷酸钙12吨(规格型号:40KG/袋),成本535元/吨,售价550元/吨,货值金额合计6600元。截止2026年1月4日,本局开展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上述12吨“滇鹤”粒状过磷酸钙全部销售至香格里拉市邦禾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共计获利180元。
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二、罚款人民币16500元。
16500.00元
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1
2
晋市监罚﹝2026﹞2号
2025年8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嵩明嵩阳宏腾农资经营部销售的由昆明宏腾磷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过磷酸钙(规格型号:40KG/袋,生产日期/批号:2025年7月18日/HTKCGA)进行国家监督抽查,经国家化肥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上海)、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602530800081)载有:“检验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单位:MG/KG,技术要求:不得检出,检验结果:样品中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有概率为甲醇,甲醇含量为26.28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挥发性有机物项目不符合GB/T 20413-2017标准,依据《磷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等内容。2025年10月08日,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存异议,并于2025年10月31日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11月24日,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QC0504489-2025)载有:“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项目不符合GB/T 20413-2017标准,依据《磷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2025年7月18日,当事人生产上述同一批次过磷酸钙13吨(规格型号:40KG/袋),成本460元/吨,售价490元/吨,货值金额合计6370元。截止2025年11月12日本局开展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上述13吨过磷酸钙全部销售至嵩明嵩阳宏腾农资经营部,当事人共计获利390元。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90元; 二、罚款人民币9555元。
9555.00元
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