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天天鲜菜蔬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储著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923MA7DK2LE4K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城关镇商贸楼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陕市监处罚〔2025〕27号
经办案机构查证,《检验报告》(NO:ZL2025(JW)-1GC-0036)载明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项目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073mg/kg,判定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七个工作日内未要求复检。联苯菊酯以触杀作用和消毒作用为主,具有击倒作用强、广谱、高效、快速、长残效等特点,用于防治棉铃虫、红铃虫、茶尺蠖、茶毛虫、苹果或山楂红蜘蛛、桃小食心虫、菜蚜、菜青虫、菜小蛾、柑橘潜叶蛾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联苯菊酯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联苯菊酯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沃柑,共购进10.00kg,销售单价12.00元/kg,已全部销售,获得销售收入120.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
二、处以罚款1000.00元。
1000.00元
宁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宁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宁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1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宁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