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五举煤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长宽 | 注册资本:165401.28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823MA71KQ8B15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五举农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崇信县辖区)煤监管罚(2025)101011号
1.13206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超前支护单元29#架2个压力表损坏;2.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未及时更新,2025年10月9日安装的除尘风机KCS-500D至今未在图中标注(2025年12月2日);3.15107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279#风筒漏风。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一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给于警告,罚款人民币8万元。
80000.00元
崇信县应急管理局
2025-12-26
2
甘(崇信县辖区)煤监管罚(2025)101012号
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未及时更新,2025年10月9日安装的除尘风机KCS-500D至今未在图中标注(2025年12月2日)
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3000.00元
崇信县应急管理局
2025-12-26
3
甘(崇信县辖区)煤安罚﹝2025﹞101002号
2025年1月26日中班13205工作面有17人未携带定位卡,经对比精益市场结算单(工程进尺单)、人员定位系统,实际13205工作面有21人,超员1人(国家限员规定20人);2025年2月1日早班13205工作面员14人未携带定位卡,经对比精益市场结算单(工程进尺单)、人员定位系统,实际13205工作面有22人,超员2人(国家限员规定20人),属于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作业人员
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
32000.00元
崇信县应急管理局
2025-06-13
4
甘(崇信县辖区)煤安罚(2025)101001号
根据市应急管理局转办《关于转办核查处理五举煤矿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我局对举报的相关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矿存在:2025年1月26日中班13205工作面有17人未携带定位卡,经对比精益市场结算单(工程进尺单)、人员定位系统,实际13205工作面有21人,超员1人(国家限员规定20人):2025年2月1日早班13205工作面员14人未携带定位卡,经对比精益市场结算单(工程进尺单)、人员定位系统,实际13205工作面有22人,超员2人(国家限员规定20人),属于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作业人员。
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整顿1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学习,严格执行《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并处罚款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650,000.00)。
650000.00元
崇信县应急管理局
2025-06-13
5
甘(崇信县辖区)煤安罚(2025)101002
根据市应急管理局转办《关于转办核查处理五举煤矿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我局对举报的相关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矿存在:2025年1月26日中班13205工作面有17人未携带定位卡,经对比精益市场结算单(工程进尺单)、人员定位系统,实际13205工作面有21人,超员1人(国家限员规定20人):2025年2月1日早班13205工作面员14人未携带定位卡,经对比精益市场结算单(工程进尺单)、人员定位系统,实际13205工作面有22人,超员2人(国家限员规定20人),属于提供虛假信息,隐瞒作业人员。
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_的规定,决定给予王安顺行政处罚:罚款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
32000.00元
崇信县应急管理局
2025-06-13
6
(崇)应急罚﹝2024﹞10号
未对新泰巨元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开拓三区三月份部分入井人员未携带定位卡入井)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崇信县应急管理局
2024-06-11
7
(崇)应急罚决﹝2024﹞7号
1、13205回风顺槽迎头粉尘传感器上有喷浆料,面貌差,挂在帮上,未按标准吊挂。2、13205回风顺槽除尘风机负压风筒(骨架风筒)接头未插接,使用铁丝连接,未按规定反压边。3、13205联络巷风门皮带档封堵不合格,漏风。
第一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决定对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第二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决定对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第三条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歉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决定对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合计决定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小写:8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130000.00元
崇信县应急管理局
2024-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