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晟尊医疗器械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孟祥亮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85MACAL0TQX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新天地5幢201-7(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市监处罚〔2025〕404号
当事人对消费者宣传某某牌水质处理器生产的电解还原水具有降低三脂和胆固醇,可预防高血脂、高血压、动脉硬化、肥胖的功效,引导消费者购买该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应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对销售的商品标示价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应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宣称某某牌水质处理器生产的电解还原水具有降低三脂和胆固醇,可预防高血脂、高血压、动脉硬化、肥胖的功效,引导消费者购买;同时还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500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