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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亚芳干鲜调料批发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正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4J1BEG7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立信生鲜大超市二楼干34号摊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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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141号
2025年9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场所内有香油销售。 2025年10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见尚未使用的标签纸6张,以及正在售卖的“小磨香油”6瓶。标签纸及香油瓶身的标签均印有“小磨香油、生产日期、保质期十二个月、地址:雄楚大道立信大超市2楼28-29号、电话:13607192097”字样,其中正在售卖的“小磨香油”瓶身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5日。本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小磨香油”进行检验,2025年10月17日本局收到相关的检验检测报告。 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其提供涉案香油的进销货材料。当事人提交情况说明称:其分别于2025年3月、8月、9月三次从上门兜售人员处购进香油,因系个体经营,以现金支付货款,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故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和销售台账,也无法确定购进和销售的具体数量及金额。此外,当事人未索取供货商资质及检测报告,也无法提供兜售人员信息,现已无法联系该供货方。 上述香油购进时瓶身无标签,涉案香油的标签系当事人自行设计,并通过上门推销的打印店印制,当事人现已无法提供该打印店基本信息。当事人陈述涉案标签张贴流程为:当事人对香油的瓶身用纸巾进行清洁后,将标签张贴于瓶身中部。标签所印制的电话“13607192097”系当事人正在使用的手机号码;印制的地址“雄楚大道立信大超市2楼28-29号”为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生产日期”系当事人填写,填写的时间为当事人购进香油的时间。目前剩余未使用标签纸6张。 当事人登记住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立信生鲜大超市二楼干34号摊位,实际经营场所为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立信生鲜大超市二楼干28、29号摊位,当事人未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因当事人未建立台账且无法提供销售票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京东”平台三家店铺销售的300ml/瓶香油价格(分别为18.9元/瓶、20.02元/瓶、22.4元/瓶),取中间价20.02元/瓶作为涉案产品单价,计算2025年10月9日抽检的6瓶“小磨香油”货值金额为120.12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当事人未及时变更营业执照地址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未经备案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信息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4)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香油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决定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包装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货值金额共计120.12元,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使用的标签纸6张;2、罚款 1000元。 综上所述,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未使用的标签纸6张; 3、罚款 6000元。
60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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