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县臻滋味蛋糕三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汤小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3MAALU8YM6X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从江县丙妹镇北上新区瑞金花园C区一号楼一层4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从市监处罚[2023]207号
经查明,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5日生产了该批不合格香芋蛋糕,一共生产了14斤,当天均销售完毕,其销售价格是18元/斤,成本价是8元/斤。生产该批不合格香芋蛋糕使用的泡打粉是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生产日期是2023年01月09日,保质期是12个月,生产厂家是桂林市红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规格是30克/袋其配料是硫酸铝铵(无水物)40%、碳酸氢钠38%、碳酸钙16%、单,双甘油脂肪酸酯0.3%、甜蜜素0.1%、食品用香精0.06%、食用淀粉。当事人在生产该批香芋蛋糕时过量使用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导致了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超标。至案发时,当事人采取了召回措施,同时将含铝成分的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改换成未含铝成分的复配膨松剂(双效泡打粉)加工香芋蛋糕,并主动送达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本案货值金额参照《市监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的规定,本案货值金额为:14斤×18元/斤=252元。本案违法所得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违法所得以当事人销售14斤香芋蛋糕的收入计算,违法所得为:14斤×10元/斤=140元。
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编号为DBJ23522600702330224ZX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检验告知书各一份,证明2023年9月5日对香芋蛋糕进行抽样。
证据二:检验报告(编号:S20230934)、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BJ23522600702330224ZX)各一份,证明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5日的香芋蛋糕检验结果不合格。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证明2023年10月8日送达检验报告至当事人,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
证据四:当事人询问笔录、食品生产销售台账、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召回公告各1份,证明了该批香芋蛋糕的生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产品召回等情况。
证据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证明硫酸铝铵是食品添加剂,焙烤食品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100mg/kg。
证据六:当事人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取得生产经营食品的市场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询问人与被询问人、调查人与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属实。
2023年12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从市监罚告〔2023〕2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黔东南州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