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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维安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竺北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4005843259674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西南大道36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梧环罚字﹝2025﹞7号
梧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环境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8日至2025年2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2月18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出具的138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OBD检查CALID/CVN信息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和CVN码均为相同(CAL ID显示:YZ067LMNOP8345TU;CVN显示:797A5056576C6D6E)。环境执法人员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召回4辆不同生产企业、不同的发动机型号的机动车进行复检,结果显示召回的4辆车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和CVN码与原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不一致。根据《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5-2016)(以下简称“轻型汽车第六阶段标准”)的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本标准代替《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3-2013);2025年7月1日之前,第五阶段轻型汽车的“在用符合性检查”仍执行 GB 18352.3-2013的相关要求”。因此,轻型汽车的车载诊断(OBD)系统不属于在用符合性检查部分,应当满足轻型汽车第六阶段标准。根据《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以下简称“重型柴油车第六阶段标准”)的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因此,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OBD)应当满足重型柴油车第六阶段标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对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均有明确规定,要求:“检验机构应使用计算机数据管理系统存储所有被检车辆OBD数据,不得人为篡改数据。”当事人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条第二项:“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属于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及其裁量基准,根据固定裁量公式计算出处罚金额(裁量结果见附件)。当事人共出具的138份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其中小车、轻型汽车38辆。黄牌二轴以上车辆100辆,根据当事人公示的收费标准,小车、轻型汽车环检费用为50元,黄牌二轴以上环检费用为100元,计算违法所得为11900元。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责令改正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二)罚款人民币143724元(壹拾肆万叁仟柒佰贰拾肆元整);(三)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900元(壹万壹仟玖佰元整)。
143724.00元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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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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