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州市永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海天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27MA5KAN378W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横州市横州镇常青街048号三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横市监处罚〔2023〕97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5日分别从横县三湘花干厂购进散装茉莉花干,从横县三朵花花干经营部购进茉莉花外包装,购进后将茉莉花干进行分装,分装好后将标签张贴于上述茉莉花干的外包装上,开始在拼多多平台“人间一香”店铺上销售。当事人在商品标签上宣传茉莉花“具有清热解毒、理气安神、温和中胃、强心益肝、振脾健胃、抗菌消炎功效、舒缓目赤肿痛、迎风流泪、血虚经闭等症状;茉莉花花、叶药用治木赤肿痛,并有止咳化痰之效,茉莉花的香气可安定情绪、除口臭,调节内分泌,润泽肤色,对于月经失调有相当疗效,香气可以增强肌体应付复杂环境的能力,消除精神疲劳、心情紧张等”功能,无法提供上述茉莉花功能的相关证明、证据材料。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和下架涉案产品。
另查明,上述涉案产品的标签来源不明,无法计算广告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条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及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一千元(¥1000.00),上缴国库。
1000.00元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