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佳然农产品加工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灶培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40101MA59U1HX9B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高埔村小埔圩直巷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增市监处罚〔2023〕300号
对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当事人:广州市增城佳然农产品加工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9U1HX9B;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14年09月17日;经营者:陈灶培;经营场所:广州市增城派潭镇高埔村小埔圩直巷6号;经营范围:农副食品加工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http://cri.gz.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1月12日,本局收到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2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食安2022-12-2570),报告显示上述花生油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本局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2日生产了210kg花生油对外销售,总成本是5400元,销售价是26元/kg。2022年12月13日,本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根据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就此出具的《检验报告》(№:食安2022-12-2570),当事人生产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2日)检验情况如下:序号为“2”检验项目为“过氧化值”单位为“g/100g”标准要求为“≤0.25”检验结果为“0.32”单项评价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对应检测方法为“2.过氧化值:GB 5009.227-2016(第一法)”,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月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未提出复检要求。截至本局立案时止,上述花生油已全部以销售价销售完毕。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涉案货值为5460元(涉案货值=销售价×生产数量),违法所得为60元(违法所得=销售价×销售数量-总成本)。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2、经营者陈灶培的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肖新联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XC22440118606421865)复印件、《检验报告》(№:食安2022-12-2570)、《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不合格报告说明》《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各1份;4、2023年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5张;5、2023年1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6、当事人提供的原料、添加剂入库领用记录复印件1份、投料记录复印件1份、销售记录复印件2份、原料花生的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023年5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
10000.00元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2-07-20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