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林翔电动车经营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美中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723MAD0KL0D34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澧县复兴镇复兴居委会(福星新村05-0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澧市监处罚〔2024〕484号
2024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实物外观与产品合格证简图不相符的电动自行车,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退回。
2024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仍摆放有1辆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其配备的电池型号与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型号不相符。具体信息如下:产品型号:TDR2889Z,整车编码:779422323156161,蓄电池型号:DZ48N-24EM,配备的电池型号:6-MDF-23。
经查,上述电动自行车是当事人从澧县“雅迪”经销店购进的,由于当事人的疏忽,进货时并没有核对相关的产品合格信息,没有发现经销商配备的电池与合格证上要求的蓄电池型号不相符。据当事人自述,上述电动自行车的购进价格为1899元/辆,销售价格为1999元/辆,剩余1辆,货值金额为1999元。上述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只购进了1辆,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还未销售出去,故无违法所得。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关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罚款人民币8000元
8000.00元
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