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门市鑫威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思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4E0REA1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天门市竟陵东湖纺织路国投锦城10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36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28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门店招牌名称为“东湖渔村”,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4290060174585),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含网络经营)。在天门市竟陵东湖纺织路国投锦城108号从事餐饮服务、管理等活动。 2026年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发现1类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及3类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详情如下: 1、在后厨发现超过保质期的“三丸”沙拉酱1袋,净含量:1千克,生产日期:2025年2月15日,保质期:9个月; 2、在后厨发现无标签标识的菜籽油4桶,其中3桶满装、1桶已开封使用; 3、在后厨靠门位置发现外包装标识为“格达辣椒酱”3桶(生产许可证:SC10342100200026,净含量:20千克,合格证已损毁,无生产日期); 4、在后厨靠门位置发现外包装标识为“荆沙吕大姐牌豆瓣酱”6桶(厂址:荆州开发区滩桥镇曹市村,无生产日期,合格证已损毁,无生产日期)。 经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未依法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或者进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结合现场查获涉案食品的数量、规格及市场价格综合情况,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原料使用记录,无法确认上述问题食品在超过保质期或购进后的具体使用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方资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三丸”沙拉酱1袋(净含量:1千克,生产日期:20250215,保质期9个月);2、罚款9000元。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无标签标识的菜籽油4桶(3桶满装、1桶已开封使用)、无生产日期的“格达辣椒酱”3桶、无生产日期的“荆沙吕大姐牌豆瓣酱”6桶;2、罚款1000元。 本局对当事人的上述三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三种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三丸”沙拉酱1袋(净含量:1千克,生产日期:20250215,保质期9个月)、没收无标签标识的菜籽油4桶(3桶满装、1桶已开封使用)、无生产日期的“格达辣椒酱”3桶、无生产日期的“荆沙吕大姐牌豆瓣酱”6桶;2、警告;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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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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