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祁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安玉泉 | 注册资本:4216.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721581189429B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红湾寺镇祁丰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24
(2022)甘0702民初159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甘州区长安镇郭家堡村村民委员会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2
2020-11-26
(2020)甘07民终1205号
合同纠纷
张掖市欣泰商贸有限公司
夏**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08-11
(2020)甘0702民初55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孙**
甘肃神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4
2020-06-29
(2020)甘0723民初61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夏**
张掖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欣泰商贸有限公司,马*,张掖市自然资源局
临泽县人民法院
5
2020-06-16
(2020)甘0723民初61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夏**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马*,张掖市欣泰商贸有限公司,张掖市自然资源管理局
临泽县人民法院
6
2020-05-21
(2020)甘0702民初102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张掖市山水文体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欣景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7
2020-05-21
借款合同纠纷
张掖市山水文体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8
2020-05-21
借款合同纠纷
张掖市山水文体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张掖市(地区)甘州区人民法院
9
2019-11-28
(2019)甘0702民初885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夏**
张掖市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欣泰商贸有限公司,马*,张掖市自然资源局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10
2019-09-04
(2019)甘0723民初19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临泽县盛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临泽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16
2023-04-10
(2022)甘0702执877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甘州区长安镇郭家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12-30
2020-12-21
(2020)甘07民终120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张掖市欣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夏*、张掖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14
2020-05-22
(2020)甘0702民初102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张掖市山水文体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欣景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2983.62元
民事案件
4
2020-08-11
2020-06-28
(2020)甘0122民初481号
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3-06
2017-11-16
(2017)甘0702民初257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曹*与胡*、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996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03-02
2019-12-10
(2019)甘0702民初885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夏*与张掖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12-26
2019-12-15
(2019)甘0721执324号
借款合同纠纷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肃建罚决字﹝2025﹞第3号
2025年6月实施的肃南一中体育馆建设项目存在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行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6月实施的肃南一中体育馆建设项目存在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现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无异议,对违法行为积极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处罚):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