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碧石百货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牙生·巴吾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2902MA7973D74G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新城街道新华社区繁荣路42号绿景家园小区12号楼一层3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库市监处罚〔2025〕375号
经查明,当事人库车碧石百货超市于2021年10月开始经营的,经营范围: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日用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等等;当事人于2025年9月27日从库车市新蔬营果批发店购进了5公斤芹菜,购进价3元/公斤,销售价5元/公斤,为了供应消费者新鲜蔬菜,每天购进的蔬菜量不多,这批蔬菜2日内销售完毕,经查,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但当事人已完整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留存了供货方资质证明及进货凭证。为追溯源头隐患,本局已向供货方(库车市新疏营果蔬批发店)所在地监管所移交案件相关线索;附相关进货凭证、询问笔录等材料,移送其核查处理供货方相关违法线索且截至调查终结,当事人未收到消费者关于使用后造成身体不适的反馈,未造成严重后果。该批次芹菜两天内已销售完毕(5公斤),涉案货值金额共计5*5=25元,违法所得2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免予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2. 加强食品安全把关,确保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 规范经营行为,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安全规范管理。
-元
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9
2
阿库市监处罚〔2024〕152号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一、没收违法所得4元;
二、罚款2000元整。
2000.00元
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