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嘉兴市南湖区城西闽耀副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詹燕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402MA29FY1P40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越秀公园(吉水路53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12
(2022)浙0402民初20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赖**
嘉兴市南湖区城西闽耀副食品超市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南市监处罚〔2024〕56号
当事人因销售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1月9日被本局依法查获。
当事人因销售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销毁被扣押的无中文标签进口商品:1664白啤酒14瓶。2、没收违法所得5元。3、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005元(大写伍仟零伍元整)。
5000.00元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5
2
嘉烟处[2023]第446号
2023年12月06日 09时31分,嘉兴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兴街道吉水路529号向现场负责人龚大宝出示执法证并依法对该店实施检查,当场从该店仓库吉水路529号查获用于嘉兴市南湖区城西闽耀副食品超市(330401113698)销售的卷烟共计168条,其中:利群(软红长嘴)24条、利群(长嘴)14条、利群(软长嘴)8条、娇子(时代阳光)7条、红双喜(硬)13条、真龙(娇子)11条、利群(夜西湖)2条、黄金叶(乐途中支)3条、芙蓉王(硬)2条、黄山(新制皖烟)7条、南京(红)3条、黄鹤楼(硬金砂)2条、红双喜(硬8mg)7条、云烟(紫)26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6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4条、苏烟(五星红杉树)5条、中南海(典8)3条、七匹狼(软灰)1条、555(双冰)1条、黄山(金皖烟)1条、利群(阳光)1条、黄果树(佳品)1条、中南海(5mg)1条、玉溪(软)1条、利群(西子阳光)1条、黄金叶(小黄金)1条、七匹狼(红)1条、泰山(望岳)1条。现场检查时,谢学萍本人不在场,现场负责人龚大宝在场并配合执法检查。因无法提供有效购货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卷烟我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现场负责人龚大宝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行为不陈述和不申辩,不申请回避。并于同日立案调查。经查,上述卷烟系当事人谢学萍于2023年11月底从一送货上门的烟贩手中购入而来,共购进卷烟168条,其中:利群(软红长嘴)24条,进价225元/条,利群(长嘴)14条,进价222元/条,利群(软长嘴)8条,进价330元/条,娇子(时代阳光)7条,进价68元/条,红双喜(硬)13条,进价90元/条,真龙(娇子)11条,进价50元/条,利群(夜西湖)2条,进价175元/条,黄金叶(乐途中支)3条,进价205元/条,芙蓉王(硬)2条,进价230元/条,黄山(新制皖烟)7条,进价140元/条,南京(红)3条,进价135元/条,黄鹤楼(硬金砂)2条,进价145元/条,红双喜(硬8mg)7条,进价90元/条,云烟(紫)26条,进价105元/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6条,进价150元/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4条,进价105元/条,苏烟(五星红杉树)5条,进价205元/条,中南海(典8)3条,进价105元/条,七匹狼(软灰)1条,进价195元/条,555(双冰)1条,进价240元/条,黄山(金皖烟)1条,进价260元/条,利群(阳光)1条,进价445元/条,黄果树(佳品)1条,进价70元/条,中南海(5mg)1条,进价120元/条,玉溪(软)1条,进价215元/条,利群(西子阳光)1条,进价290元/条,黄金叶(小黄金)1条,进价205元/条,七匹狼(红)1条,进价135元/条,泰山(望岳)1条,进价180元/条,总进价25869元。所购卷烟均用于店内销售。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查获的卷烟均系真品卷烟,鉴别检验损耗2.9条,其中每个品种0.1条。鉴别检验结论已于2023年12月19日告知当事人谢学萍,其对鉴别检验结论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被处罚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1、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进货总额25869元的9.5%的罚款,计人民币2457.55元,上缴国库;真品卷烟165.1条予以发还(鉴别检验损耗卷烟除外);鉴别检验损耗卷烟以现金形式返还;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2457.55元
嘉兴市烟草专卖局
2024-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