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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沙洋谢家台种植专业合作社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美方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3420822MABYAPWP9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荆门市沙洋县五里铺镇刘集村17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洋市监处罚〔2026〕17号
经查明,2024年12月13日,当事人与荆门市东方百货大厦(含所有经营门店)签订采购合同,成为荆门市东方百货大厦部分农产品采购供应商。 2025年10月9日,荆门市东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荆门市东方百货大厦象山三路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样品为大葱,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6日,荆门市东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荆门市东方百货象山三路店送达了《检验报告》(NO:F251000280)。在规定时间内,荆门市东方百货象山三路店未提出复检申请。 另查明,2025年10月8日,当事人向荆门市东方百货象山三路店供应上述涉案批次100kg的大葱,于当日配送至荆门市东方百货象山三路店,供货单价(销售单价)为4元/kg,供货金额共计400元,共计获利20元。截止案发,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已无任何该批次的大葱库存。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不合格大葱的采购记录、供货商的相关经营资质等凭证信息,故当事人未能履行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由于上述涉案该批次100kg大葱已被当事人全部销售完毕,销售货值金额400元,当事人从中盈利20元。故本次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4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销售噻虫嗪含量超出食品安全标准大葱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并处8000元罚款; 2、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以上合计罚没8400元。
8000.00元
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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