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三道乡天来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仁廷 | 注册资本:0.0003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23MA14YLT692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三道乡24幢号006房号1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药处罚〔2023〕7号
2023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在天来大药房负责人刘仁廷的陪同下对该大药房2023年3月1日抽查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行为进行复查。本次现场抽查处方药:去痛片,生产厂家:长春大政药业科技有限大药房,批号:220733,有效期至2025年6月,现场发现在货架上存放5盒,该大药房提供了上述药品的随货同行单,购进时间:2023年3月14日,购进数量9盒,销售4盒,该大药房仍不能提供销售该处方药品的医师处方。其行为涉嫌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
2023年3月1日,执法人员在该大药房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大药房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情况,执法人员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大药房的行为处以警告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2023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对该大药房依法复查,发现该大药房仍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情况即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该大药房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注册执业乡村医生的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药品零售企业未凭执业药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注册执业乡村医生的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第(四)项“被责令停止实施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拟对该大药房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