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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吴学桂蔬菜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学桂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81MA6PLRT11Q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东湖综合市场35号摊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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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3〕181号
经查,2023年9月14日,对当事人销售的普通白菜(小油菜)进行了抽样送检,2023年10月23日,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毒死蜱.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8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YN/T761-2008(第1部分方法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普通白菜(小油菜)是当事人于2023年9月14日从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盐场综合市场购进,共购进7kg到摊位销售,进货价4元/kg,销售价5元/kg,2023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售出(抽样6.5公斤以销售价购买)。故批普通白菜(小油菜)货值金额35元,违法所得为7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元正(¥7.00元); 2、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正(¥300.00元)。 以上1、2项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叁佰零柒元正(¥307.00元),上缴财政。
300.00元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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