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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石李想大虾火锅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亮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729MACK0KYQ0P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西城和悦邻里中心B9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市监处罚〔2024〕45号
灵石李想大虾火锅店于2023年5月29日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729MACK0KYQ0P,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亮亮,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地址:灵石县西城和悦邻里中心B9号商铺;2023年8月11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1407290008331,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型餐馆),有效期至2028年8月10日。灵石李想大虾火锅店2024年3月14日在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董氏冷冻鲜生店购进10件冷冻生南美白虾,每件6小盒,每件21.6斤,购进单价449元/件,共216斤,货值金额4490元,生产日期2023年11月29日,保质期至2025年11月29日。当事人每加工1斤虾需1.5斤冻虾,每件冻虾约净出虾14.4斤,其中2024年3月20日被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11.2斤,销售额232.8元,剩余204.8斤冻虾加工制作成品约136.5斤,成品销售单价48元/斤,销售额6552元,立案时上述冷冻生南美白虾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共计6784.8元。违法所得计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按当事人成品销售单价计算。2024年5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冷冻生南美白虾合格证明、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原因、持续时间、危害结果等事实; 3.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性质、经营者身份信息; 4.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证明抽检冷冻生南美白虾的事实; 5.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2份(编号:2024032001、2024032002),证明抽检冷冻生南美白虾的事实; 6. 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2份(编号:SC 24030205、SC 24030206)证明抽样检验冷冻生南美白虾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7. 当事人购进冷冻生南美白虾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数量; 8. 当事人提供销售冷冻生南美白虾菜单复印件1份,证明成品虾销售价格; 9. 国家卫生计生委司(局)便函 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150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干制水产品中甲醛有关问题的复函图片1张。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784.8元; 3.罚款5100元。 罚没款共计11884.8元。
5100.00元
灵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