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熊志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025581375674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装备制造基地瑞虎大街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11
(2025)粤0306民初77999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
2023-07-11
(2023)内0602民初5055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赵**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李**,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3
2023-07-11
(2023)内0602民初505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刘**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李**,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4
2023-07-03
(2023)内0602民初505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刘**
李**,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5
2023-07-03
(2023)内0602民初5055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赵**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李**,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6
2022-06-23
(2022)内06民终1043号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东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12
2020-08-28
(2020)内0602民初33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29
2020-11-20
(2020)内06民终20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6-08-12
2016-08-12
(2016)内0602民初77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6-05-07
2016-05-07
(2015)淮开民初字第04137号
保证合同纠纷
李**与淮安邮缘实业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5-04-28
2015-04-28
(2015)东执协字第21号
行政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土资源局与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土地管理处罚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应急罚﹝2026﹞执二17号
违法事实:1.焊接车间内电阻焊操作人员未取得“压力焊作业操作证”;2.喷涂车间机器人PLC控制系统、热风炉PLC控制系统的CPU面板上均存在故障红灯闪烁现象,控制系统均存在电气故障。3.烘干炉PLC控制系统的无纸数据记录控制仪当前处于故障状态、功能失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6号C阶次;对该(单位)处人民币捌万陆任元整(86000)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9号B阶次;对该(单位)处人民币叁万壹仟元(31000)罚款;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17000元(壹拾壹万柒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28006.00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应急管理局
2026-02-27
2
(东)水罚决﹝2024﹞第11号
该单位2023年批复总取水量为30.86万立方米/年,其中批复地下水量为15.6万立方米/年,再生水量为15.26万立方米/年,实际使用地下水量为19.0248万立方米,(生活用水量为7.5612万立方米,生产用水量为11.4636万立方米),再生水用量为1.1408万立方米,地下水超批复3.4248万立方米。
该单位2023年批复总取水量为30.86万立方米/年,其中批复地下水量为15.6万立方米/年,再生水量为15.26万立方米/年,实际使用地下水量为19.0248万立方米,(生活用水量为7.5612万立方米,生产用水量为11.4636万立方米),再生水用量为1.1408万立方米,地下水超批复3.4248万立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的规定
160000.00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水利局
2024-1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