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仁心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龙跃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7MA6DJ3KC74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赫章县金银山街道煤炭沟村铅锌矿沉陷区搬迁项目三区C14幢1层1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赫市监处罚﹝2026﹞254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9月2日从成都北乐帮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阿莫西林胶囊(规格:0.25G,生产厂家:哈药集团制药总厂、批号:202412015,生产日期:2024-11-30,有效期至:2027-11-29),购进5盒,单价6.1元/盒;2025-11-15 13:34:35以7.5元/盒的价格销售1盒,售出后再开具处方;2025年9月3日至2025年11月18日,按规定凭处方销售4盒,现在没有库存了。 2025年11月10日从贵州广奕医药物流集团销售有限公司购进磷酸奥司他韦颗粒(规格15mgx12袋、生产厂家:宜昌长江药业有限公司、批号:6002509024,生产日期:2025-09-12,有效期至:2027-09-11),购进3盒,单价50元/盒;2025-11-11 18:38:16以69元/盒的价格销售3盒,售出后再开具处方,现在没有库存了。 2025年2月4日从福建宏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规格:12sx2板,生产厂家:葵花药业集团、批号:202501008,生产日期:20250107,有效期至:2027-12-31),购进40盒,单价6.35元/盒;2026-03-20 17:48:07以14元/盒的价格销售1盒,售出后再开具处方;2026年3月5日起至2026年7月10日,按规定凭处方销售22盒,库存17盒。 2026年6月4日从崇州好医生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奥美拉唑肠溶胶囊(规格:20mg、生产厂家:蚌埠丰原涂山制药、批号:07250511-3,生产日期:2026-03-11,有效期至:2028-03-10),购进40盒,单价3.99元/盒;2026-05-03 15:25:43以16元/盒的价格销售1盒,售出后再开具处方;2026年5月5日至2026年7月12日,按规定凭处方销售7盒,库存32盒。 2026年4月22日从贵州优百年连锁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艾司奥美拉唑肠溶片(规格:20mgx7片、生产厂家: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510115,生产日期:2026-06-01,有效期至:2028-05-31),购进5盒,单价53.14元/盒;2026-05-03 15:26:04以59元/盒的价格销售1盒,售出后再开具处方;2026年4月23日至2026年7月12日,按规定凭处方销售4盒,现在没有库存了。 2025年9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赫市监责改〔2025〕356号),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没有按规定进行改正。综上,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涉及金额24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 3.2026年7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2张,销售记录及处方详情单据打印件1份,结算单据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先销售处方药品后开具处方的事实。 4.2026年7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药易通V9”管理系统进销存记
本案中,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9月2日对其进行责令改正,当事人未改正。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可对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为了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的规定,可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根据《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减轻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倍数)是在最低罚款数额(倍数)以下确定(不含本数)。”,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符合法律及自由裁量的规定。
1000.00元
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