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汇川区多美多超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光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03MA6J5HRE59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桃源小区负一楼29号商业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汇市监处罚[2023]155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P23520000701033733ZX)1份、《检验报告》(№:ZXS20233373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SBP23520000701033733ZX)1份共4页,证明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销售的“顺田湾开阳纯香菜油1.6L”进行抽样检验,并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2.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时的签署的《送达回执》、及给当事人(当事人授权的受委托人王有青)做的《现场笔录》、各1份共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告知检验结果并责令其改正的情况,以及现场检查时已经未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书、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信息、送货单、宸玉超市采购验收入库单、销售台帐等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对该批不合格“顺田湾开阳纯香菜油1.6L”的供货商信息及购销情况; 5.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经过、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情况及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已进行整改的情况。
警告#罚款0.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6000.00元
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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