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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正沣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季安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40682550773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四面村第六农业合作社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1-12
(2021)渝0192民初10003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潍坊造字文化中心
重庆市正沣食品有限公司,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龙湖源著天街分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
2021-11-11
(2021)渝0192民初9718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潍坊造字文化中心
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小龙坎店,重庆市正沣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28
2021-08-24
(2021)渝01民初3153号
著作权权属纠纷
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与重庆市正沣食品有限公司,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09-08
2017-07-03
(2017)渝0106财保381号
重庆顶典商贸有限公司申请重庆市正沣食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12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铜梁市监[2025]*号处罚〔2026〕719号
经查,2026年1月31日,当事人根据重庆战江商贸有限公司的订单共生产加工了170袋规格为180克/袋的正沣铜梁凤爪糊香辣味(辐照食品),成本为5元/袋,当事人抽取了5袋上述规格的产品用于出厂检验,抽取了5袋进行留样,后将剩余的160袋上述规格的产品以5.5元/袋销售给重庆战江商贸有限公司。2026年2月26日,当事人再次根据重庆战江商贸有限公司的订单共生产加工了110袋规格为180克/袋的正沣铜梁凤爪糊香辣味(辐照食品),成本为5元/袋,当事人抽取了5袋上述规格的产品用于出厂检验,抽取了5袋进行留样,后将剩余的100袋上述规格的产品以5.5元/袋销售给重庆战江商贸有限公司。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两批次正沣铜梁凤爪糊香辣味(辐照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中双乙酸钠、脱氢乙酸钠、山梨酸钾等多种防腐剂的使用量不足引起微生物繁殖超量,从而导致无法保证标示的保质期内菌落总数指标在合格范围内。当事人生产正沣铜梁凤爪糊香辣味(辐照食品)时要添加双乙酸钠、脱氢乙酸钠、山梨酸钾、乳酸菌链球菌素等食品添加剂进行防腐和抑制微生物生长,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单位食品安全主管负责人、添加剂使用配比操作人员周季安在上述两批次产品的生产配料时考虑到添加剂对产品口味口感有影响,同时考虑到当时是冬天气温比较低、且这两批次订单的货量比较少销售时间会比较短,细菌不容易繁殖生长等因素,故在生产上述两批次正沣铜梁凤爪糊香辣味(辐照食品)过程中,双乙酸钠、脱氢乙酸钠、山梨酸钾等多种防腐剂未足量(减半,或者未添加)使用,未达到当事人生产该产品并确保保质期内产品质量的配方使用量。 当事人分别于2026年4月29日和2026年6月2日对上述两批次不合格产品发布了召回通知。截至2026年6月18日,已完成召回,其中,生产日期为2026-01-31、规格为180克/袋的正沣铜梁凤爪糊香辣味(辐照食品)召回62袋,生产日期为2026-02-26、规格为180克/袋的正沣铜梁凤爪糊香辣味(辐照食品)召回41袋。当事人于2026年6月18日将召回的103袋和留样的10袋上述不合格的正沣铜梁凤爪糊香辣味(辐照食品)进行焚烧销毁。 综上,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两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正沣铜梁凤爪糊香辣味(辐照食品)的货值金额(销售价计算)为5.5元/袋×(170+110)袋=1540元;违法所得为(5.5-5)元/袋×(170+110-10-10)袋=130元,另当事人已召回103袋并退款,故应予没收的违法所得为(5.5-5)元/袋×(170+110-10-10-62-41)袋=78.5元。 经查明,2025年6月9日,当事人因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已经受到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6年3月6日,当事人又因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再次受到没收违法所得48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周季安,是该公司投资人之一,也是单位食品安全主要负责人、生产管理直接主管人员、添加剂使用配比操作人员,现全权负责公司的食品生产经营及管理,该人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经查,该公司有利润分红协议书,协议规定周季安无月度工资绩效等,若年终净利润有盈余,就给周季安纯利润的5%作为年终福利,若年终净利润亏损状况,公司只需支付周季安2500元作为年终福利。该公司2025年期末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纳税申报表等显示该公司2025年期末资
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捌仟元整(¥68,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捌元伍角(¥78.50);3,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周季安作如下处罚:罚款2500元;4、对当事人同时一并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15日。
2500.00元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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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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