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县渝香川菜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小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425MA7KPATB6H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紫云自治县紫云人家一楼商铺1-1-28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紫市监处罚〔2026〕14号
2026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在正常经营,该店经营场所信息公示牌上张贴有《营业执照》,发证日期为2025年6月12日,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场所为贵州省紫云自治县紫云人家一楼商铺1-1-28,该店公示牌上张贴还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该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均为贵州省紫云自治县紫云人家小区一号楼1-13号,发证日期:2023年2月28日,有效期至2027年4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该店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发现用于加工的食材原料有1、松江香牌超级小町大米,数量:2袋(23kg/袋);2、贵品菜花香牌纯正大豆油,数量:1桶(20升/桶);3、速冻甜青豆,数量:10袋;4、冻虾,数量:1箱(2.5千克/箱);5、鲜猪肉,数量:13斤;以上食材均在有效期,该店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场所地址一致,该店《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场所地址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地址不一致,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与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地址一致的食品经营活动相关登记证件。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调查认定的事实:现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3月18日迁移到新址后,未办理食品经营相关登记,该店经营场所食品原材料货值金额有:松江香牌超级小町大米2袋,涉案货值为120元/袋×2=240元;贵品菜花香牌纯正大豆油1桶,涉案
根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权情形,建议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923.88元;
2、 罚款2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7923.88元。
2000.00元
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