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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新华发行集团华阴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歌军注册资本:1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582436975300X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太华路北段10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06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华阴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郭**,张**
华阴市人民法院
2
2025-10-29
(2025)陕0582民初14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华阴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张**,郭**
华阴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10
(2025)陕0582民初1446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华阴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张**
裁判文书
华阴市人民法院
2
2025-11-20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华阴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华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华阴烟处﹝2024﹞第19号
2024年3月25日10时0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检查时,在华阴市太华路北段100号陕西新华发行集团华阴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向现场负责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现场负责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刘歌军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在其商店于经营相通的库房门口纸箱内,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的卷烟黄鹤楼(硬平安)10条,共计1个品种10条卷烟,当事人刘歌军不在现场,现场负责人连晓明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合法有效进货证明。上述卷烟32位喷码当场已经当事人确认,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华阴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阴烟存通字[2024]第033号)副联送达现场负责人。现查明:当事人刘歌军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刘歌军由于自己店中无此卷烟,遂在外边收购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现场负责人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上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号)的规定,当事人刘歌军违法进货总额为1000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本案已调查终结,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刘歌军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0000.00元8%的罚款计800.0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1个品种10条卷烟发还当事人。
800.00元
华阴市烟草专卖局
2024-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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