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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汕果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袁泳潮注册资本:8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511MA4UN43B7H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汕头市金平区光华北四路38号生产车间第5幢全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9-30
(2020)粤5103民初8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奕胜纸制品加工场
汕头市汕果食品有限公司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2
2020-07-08
(2020)粤5103民初8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奕胜纸制品加工场
汕头市汕果食品有限公司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0
2020-09-30
(2O20)粤5103民初8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奕胜纸制品加工场与汕头市汕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59859.20元
民事案件
2
2020-10-15
2020-09-04
(2020)粤51民辖终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汕头市汕果食品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奕胜纸制品加工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管辖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汕金光办(市监)处字﹝2024﹞08号
当事人生产的“甘草榄(规格:180克/盒生产日期:2024-01-04)”产品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产品该司在2024年1月4日共生产了40盒(其中8盒用于自检),并于2024年1月5日自检合格后,在2024年1月5日以每盒8元的价格32盒全部销售至广州市粤满楼食品有限公司,货值金额共计256元,违法所得共计256元。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经销商通知召回了上述产品,但因经销商已销售完,未有召回产品。
一、没收违法所得256元;二、罚款92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92256元,上缴国库。
92000.00元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光华街道办事处
2024-09-02
2
汕金市监处字﹝2024﹞48号
1、根据广东万田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2310275)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三皇街陈皮梅,净含量180克”食品标签中存在食品名称未在醒目位置清晰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不符合GB7718中4.1.2.1的要求,配料表中无“梅”相应配料不符合GB7718中4.1.3.1的要求,基本要求中标签中的拼音“MEL”标示不正确,不符合GB7718中3.8.1的要求,标签未按要求在商品名称后加注括号标明产品的真实属性,不符合GB/T10782中9.2的要求;营养标签中“钠”单位标示错误,不符合GB28050中表1表达单位的要求等问题。该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7月13日共计生产上述标签不合格产品840篮(不包含用于检测的10篮),每篮180克,以每篮6.13元的价格销售完,货值金额5149.2元,违法所得5149.2元。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经销商通知召回了上述产品,但因经销商已销售完,未有召回产品。根据广东万田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2310276)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三皇街什锦果,净含量180克”食品标签中存在食品名称未在醒目位置清晰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不符合GB7718中4.1.2.1的要求,配料表中无“梅”相应配料不符合GB7718中4.1.3.1的要求,基本要求中标签中的拼音“JING”标示不正确,不符合GB7718中3.8.1的要求,标签未按要求在商品名称后加注括号标明产品的真实属性,不符合GB/T10782中9.2的要求;营养标签中“钠”单位标示错误,不符合GB28050中表1表达单位的要求等问题。该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7月13日共计生产上述标签不合格产品840篮(不包含用于检测的10篮),每篮180克,以每篮6.13元的价格销售完,货值金额5149.2元,违法所得5149.2元。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经销商通知召回了上述产品,但因经销商已销售完,未有召回产品。根据广东因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YBSB2300979)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竹篮甘草榄(凉果类),净含量180克”食品标签中存在配料表中精选鲜果不能准确表示出哪种水果;甘草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不符合GB7718-2011中4.1.3的要求等问题。该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8月24日共计生产上述标签不合格产品50篮(不包含用于检测的5篮),每篮180克,以每篮5.8元的价格销售完,货值金额290元,违法所得290元。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经销商通知召回了上述产品,但因经销商已销售完,未有召回产品。根据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汕头)广东省汕头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HG2023SPWT06878)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大桔大利,净含量158克”食品标签中存在部分强制标示内容的字符高度小于1.8mm,未在食品标签醒目位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小于3mm,部分营养成分含量数值修约间隔错误,能量值标注错误,蛋白质NRV%标注错误,未标注产品类型等问题。该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8月1日共计生产上述标签不合格产品40篮(不包含用于检测的4篮),每篮158克,以每篮5.8元的价格销售完,货值金额232元,违法所得232元。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经销商通知召回了上述产品,但因经销商已销售完,未有召回产品。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时止,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标签不合格食品“三皇街陈皮梅”、“三皇街什锦果”、“竹篮甘草榄”及“大桔大利”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共计10820.4元,违法所得共计10820.4元。2、当事人生产的“加应子(手扭加应子),规格:200克/袋,生产日期:2023-05-05”产品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产品该司在2023年5月5日共生产130袋(其中10袋用于自检),于2023年5月10日以每袋5.05元的价格销售120袋,货值金额共计606元,违法所得共计606元。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经销商通知召回了上述产品,但因经销商已销售完,未有召回产品。3、当事人生产的“富贵榄(凉果类),规格:208克/盒,生产日期:2023-10-07”产品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产品该司在2023年10月7日共生产了125盒(其中5盒用于自检),并于2023年10月10日自检合格后,在2023年10月12日以每盒6.8元的价格销售120盒,货值金额共计816元,违法所得共计816元。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经销商通知召回了上述产品,但因经销商已销售完,未有召回产品。
一、没收违法所得10820.4元;二、罚款92000元;三、责令停产停业5天。一、没收违法所得606元;二、罚款50000元。一、没收违法所得816元;二、罚款90000元。以上合并罚没款共计244242.4元,上缴国库,责令停产停业5天。
232000.00元
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6
3
汕金市监处字﹝2023﹞218号
我局于2023年7月11日收到国抽平台抽检不合格信息,该司生产的“桑葚山楂条(规格:180克/瓶;生产日期:2023-05-01)”产品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为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食安2023-06-8383的《检验报告》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其行为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经领导批准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拍照、收集物证书证、并依法制作《现场笔录》,由法定代表人袁泳潮签名确认,并对其进行2次询问,了解情况,记录在案。因立案时当事人该批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完,召回未果,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分装生产的“桑葚山楂条(规格:180克/瓶;生产日期:2023-05-01)”产品是由揭阳市卡兹吖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共计生产48瓶,生产后就以6.5元/瓶的价格全部销售给揭阳市卡兹吖食品有限公司,由其进行二次销售。货值金额共计312元,违法所得为312元。当事人在收到编号为No:食安2023-06-8383的《检验报告》后有向揭阳市卡兹吖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召回通知,但因产品已流入市场,没有召回产品。
一、没收违法所得312元;二、罚款50000元;以上罚、没二项共50312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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