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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湖里区周丽华小吃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丽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206MA8W0KUB6P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353号12之1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湖市监处罚〔2025〕625号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餐饮服务,2025年7月10日当事人从厦门市湖里区兴云龙冷冻食品经营部购进预包装食品“风味小串(友麦隆)”并于当天在饿了么平台进行销售“牛肉小串”,据当事人陈述2025年7月-8月因人手不足,其将自制的牛肉小串替换为上述的预包装食品进行销售,平台上显示“月售100+”是包含了7月10日前销售自制牛肉小串的销量,截止至8月7日该款预包装食品进货量1包(规格:30支*10把),1包中有300支(可分为10把),进货价19元/包,进货总价19元。当事人在线上及线下销售上述“牛肉小串”,线上销售价1.2元/支(30份起售卖,36元/把)但扣除平台经营等费用,实际销售价为20元/把,累计售出3把,销售款60元;线下销售价26元/把,售出5把,销售款130元,销售款共计190元,库存2把。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2025年8月7日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当事人在饿了么经营的店铺“502蚝友馆·海鲜烧烤(南山店)”销售“牛肉小串”的商品详情里显示“商品描述 牛肉蛋白质含量高,而脂肪含量低,所以味道鲜美,受人喜爱;原料 牛肉”;发现当事人的冰箱内存放有一包已开封的品名为“风味小串(友麦隆)”,该款食品是预包装食品,外包装显示:风味小串 友麦隆:品名:风味小串,产品类别:速冻调制食品(生制品 非即食),规格:30支*10把,配料:去皮鸭肉、饮用水、食用盐、白砂糖、味精、辣椒粉、孜然粉、咖喱粉、大蒜粉、生姜粉、淀粉、香辛料、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产品标准号:GB19295,保质期:12个月,贮藏方式:≤-18℃冷冻贮藏,生产日期:见内包装封口处,监制商:杭州联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商:安徽优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金河路31号院内3号厂房,产地:安徽省蚌埠市,电话:13805750122。当事人表示上述“牛肉小串”与“风味小串(友麦隆)”为同一款食品。案发后,当事人对线上平台的该款食品进行整改。 我局认定,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鸭肉产品冒充牛肉的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金额为190元。案发后,当事人立即整改。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鸭肉产品冒充牛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且需对商品质量、成分等信息作真实标注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90元; 2、罚款200元。
-
-元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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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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