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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文县龙场镇兄弟臻味烧烤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熊江湖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23MA6H7X7E0U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阳明洞街道鹭岛国际音乐酒吧美食城17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修市监处罚[2025]52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2日报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 现查明,2024年6月9日16时34分,当事人在修文县龙场镇鹭岛国际第一期沿河商业3栋负一层6号门面向一名成年男性、一名未成年女性销售了成本价为13元/瓶为“江小白”白酒4瓶,售价为22元/瓶,货值金额88元,获利36元。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张贴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标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修文县人民检察院关于经营者违法接待未成年人饮酒市场监督管理局怠于履职案磋商的函》(修检未行公磋〔2024〕7号)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证据二:《修文县人民检察院磋商意见书》(修检未行公磋〔2024〕8号)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证据三:《修文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修检未行公立〔2024〕5号)1份,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证据四:《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4)黔0123刑初207号)1份,证明买酒的女生为未成年人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张贴不向未成年销售酒标签的事实; 证据六: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数量、货值金额、获利等情况的事实,以及未张贴不向未成年销售酒标签的事实; 证据七:微信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售酒的事实; 证据八:进货单据1份,证明当事人店内销售有“江小白”白酒的事实; 证据九: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十:经营者熊江湖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警告#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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