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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察县多惠家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向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32224MA75PGPG4H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刚察县沙柳河镇北大街4-47(刚察县海忆大夏)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北刚察市监罚字〔2024〕35号
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元
刚察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4-11-20
2
北刚察市监罚字〔2024〕39号
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 条第一款的违法事实,(现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责令其停止使用; 2. 罚款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0元(人民币伍佰元)
500.00元
刚察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4-09-24
3
北刚察市监案字〔2023〕1号
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30条、第31条、第33条、第36条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元
刚察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3-07-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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