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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楚县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毛加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30MA78MG5F5X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巴楚镇友谊路(兴达建材市场2号房17号商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2
(2025)新31民终31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楚县分公司,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巴楚县楚安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6-17
(2025)新31民终15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楚县分公司
倪**,蒋**,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4-18
(2025)新31民终10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楚县分公司
喀什鑫铸强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5-23
(2024)新31民终15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楚县分公司
新疆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4-14
(2024)新3130民初31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楚县分公司
倪**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巴楚县人民法院
2
2024-10-18
买卖合同纠纷
蒋**
倪万胜;谢小兵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巴楚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29
2025-03-10
(2025)陕0116民初2518号
劳务合同纠纷
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楚县分公司与巴楚县圆薪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5〕70号
你单位于2021年12月30日与张建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金额为37,500元,租赁期为36个月,租金一次性支付。地址为巴楚县文化西路7号2号楼2单元221室的住房,作为其宿舍长期使用,你单位租赁合同印花税未进行纳税申报。 (二)应补(退)缴税、费情况 1.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之规定,你单位属于印花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条一款“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之规定,你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属于应税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附件第五款“ 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之规定,租赁合同按照千分之一计算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之规定,你单位租赁个人住房免征印花税,但应进行纳税申报。 你单位于2021年12月30日于张建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金额为37,500元,租赁期为36个月,租金一次性支付,应缴纳印花税37.5元,减免税额37.5元,少缴印花税0元,应进行申报。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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