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润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春月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08458265XY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休博路4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6〕552号
当事人从2025年6月开始,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休博路47号未标明价格经营土特产,于2026年04月16日被本局查获。
未明码标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200元。
2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4
2
萧烟处[2024]第842号
2024年09月19日10时25分,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休博路47号杭州萧润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润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卷烟利群(休闲细支)174条、中华(金中支)6条,合计2个品种180条。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春月在现场配合检查,经询问上述卷烟系萧润公司所有,钟春月在公司店里通过回收购得该批卷烟,并准备用于在该店销售。因萧润公司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有效进货凭证,其行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024年9月19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质检,上述卷烟为真品卷烟。
经本局立案查证,被本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萧润公司所有,萧润公司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休博路47号,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萧润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春月于2024年8月28日,在公司经营场所从一上门推销卷烟的陌生人处购入以下真品卷烟:以900元/条的价格购进利群(休闲细支)174条、以800元/条的价格购进中华(金中支)6条,合计2个品种180条,进货总额161400元,货款已用现金支付。萧润公司购入上述卷烟后,准备在公司经营场所中加价销售牟利,至案发时尚未销售过。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明涉案的违法物品。
证据三:《鉴别检验报告》证明涉案卷烟的真伪情况。
证据四:萧润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春月的《询问笔录》证明萧润公司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证明萧润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春月的身份情况。
证据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证明萧润公司的持证情况。
本局认为萧润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其系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有证据六为证),从上门推销卷烟的陌生人处购入真品卷烟并准备在公司经营场所中加价销售牟利(有证据三、四为证),故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根据查明事实,本局于2024年10月28日电子送达了萧烟处告[2024]第131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萧润公司本局拟定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萧润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鉴于杭州萧润超市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情况,决定处罚如下:
对杭州萧润超市有限公司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卷烟进货总额161400元的9%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14526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杭州萧润超市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对涉案的真品卷烟除质检损耗0.2条外的2个品种179.8条(质检损耗费用由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承担),全部予以发还杭州萧润超市有限公司。
14526.00元
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
2024-1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