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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泰丰米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卫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MA35FXB25E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高安市黄沙岗镇横港工业园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市监处罚〔2026〕1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5日生产了100包标注“马坝油粘米”的大米,共计销售100包,每包22.5元。截止案发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2250元。
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五)在产品上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进行处罚。”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350元,没收违法所得225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600元,上缴国库。 送审核机构审核。
1350.00元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4
2
高市监处罚〔2025〕642号
经查明,当事人正在使用一台SCS-100t电子汽车衡。2025年11月10日,经执法人员使用标准砝码对当事人电子汽车衡进行测试,称量结果为使用3000kg的标准砝码显示重量为2990kg,称量5000kg显示重量为4980kg。根据当事人供述其在经营期间未记录台账,根据估算约收购了1500吨粮食,收粮价格大概为2000元/吨,其电子汽车衡短少量为千分之三,通过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9000元。
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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