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石红口腔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石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24MA29BYE35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鼓山西路490、492、494号(住所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4〕332号
经查明:当事人以900元/台的价格购进熔牙胶充填仪一台(产品型号:C-Fill,生产企业:佛山市宇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粤食药监械生产许20162748号,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粤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550875号,生产日期:2018-10,使用期限至2023-10。)、于2021年1月7日从“梅苗苗”APP上购进牙用根管桩3盒(15枚/盒,进价为42.40元/盒,生产企业皆为杭州西湖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浙食药监械生产许20100237号,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83631674,有效期3年,型号BM1.20一盒,产品批号:201211K22120,生产日期:2020/12/11;型号BM1.58一盒,产品批号:201121K22158,生产日期:2020/11/21;型号BM1.78一盒,产品批号:200925K22178,生产日期:2020/09/25。)在其私人诊所使用。2024年7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上述熔牙胶充填仪一台、型号BM1.20牙用根管桩5枚、型号BM1.58牙用根管桩5枚、型号BM1.78牙用根管桩4枚已超过有效期,遂依法予以扣押。上述热熔牙胶用于根管治疗中牙胶尖充填后多余部分的去除、牙用根管桩用于残冠加固,皆不额外收费,过期后使用情况无法查清。至案发,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为939.57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积极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行政处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上述过期的熔牙胶充填仪1台、牙用根管桩14枚;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11000.00元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4
2
新卫传罚〔2023〕5号
_工作人员清洗医疗器械时未做好个人防护__;
对新昌县石红口腔诊所予以如下处罚:
罚款金额:1500元;
1500.00元
新昌县卫生健康局
2023-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