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畅捷自行车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玉庆 | 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207310154XX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科技谷产业园区福发路3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8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
2025-04-23
健康权纠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武清市监处罚﹝2026﹞51号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1。处货值金额1。7 倍罚款:罚款22831 元;2。没收违法所得13430 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6261 元。
22831.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0
2
津武清市监处罚﹝2025﹞538号
生产、销售 不符合一致性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4
3
津武清市监处罚﹝2025﹞379号
当事人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经营场所在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科技谷产业园区福发路37号。2025年4月14日,当事人生产规格型号为TDT823Z的飞鸽牌电动自行车6辆,经抽样检验,标识与警示语项目、互认协同充电项目、结构项目、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标准,依据《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7月18日,生产规格型号为TDT824Z的哈牛牌电动自行车7辆,经抽样检验,车速限制、整车质量、车速提示音、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短路保护项目不符合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标准,依据《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至案发,上述6辆飞鸽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823Z、生产日期/批号2025-04-14)和7辆哈牛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824Z、生产日期/批号2025-07-18)已全部销售。飞鸽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823Z、生产日期/批号2025-04-14)销售价格为480元/辆,销售金额2880元;哈牛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824Z、生产日期/批号2025-07-18)销售价格为460元/辆,销售金额3220元。上述销售价格均不包含电池和充电器。本案货值金额6100元,未纳税,违法所得6100元。
1、没收违法所得6100元;2、处货值金额1。7倍罚款:10370元;
1037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4
4
津武清市监处罚﹝2025﹞266号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1。处货值金额1。7 倍罚款:罚款34221 元;2。没收违法所得20130 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4351 元。
34221.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3
5
津武清市监处罚﹝2025﹞150号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1。处货值金额1。7 倍罚款:罚款30209 元;2。没收违法所得17770 元。上述罚没款合计47979元。
30209.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3
6
津武市监港罚﹝2025﹞40号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1。处货值金额 1。7 倍罚款:罚款肆万玖仟伍佰玖拾肆元壹角(49594。1 元);2。没收违法所得贰万玖仟壹佰柒拾叁元(29173 元)。上述罚没款合计柒万捌仟柒佰陆拾柒元壹角(78767。1 元)。
49594.1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9
7
津武市监港罚﹝2025﹞22号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 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1。处货值金额 1。7 倍罚款:罚款肆万玖仟零柒拾玖元(49079元);2。没收违法所得贰万捌仟捌佰柒拾元(28870 元)。上述罚没款合计柒万柒仟玖佰肆拾玖元(77949 元)。
49079.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0
8
津武市监港罚﹝2025﹞13号
生产销售不 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1。处货值金额 1。7 倍罚款:罚款肆万玖仟零玖拾肆元叁角(49094。3 元);2。没收违法所得贰万捌仟捌佰柒拾玖元(28879 元)。上述罚没款合计柒万柒仟玖佰柒拾叁元叁角(77973。3 元)。
49094.3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5
9
津武市监港罚﹝2024﹞65号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1。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罚款肆万陆仟玖佰陆拾肆(46964)元;2。没收违法所得贰万叁仟肆佰捌拾贰(23482)元。上述罚没款合计柒万零肆佰肆拾陆(70446)元。
46964.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