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畅捷自行车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玉庆 | 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207310154XX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科技谷产业园区福发路3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8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
2025-04-23
健康权纠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武清市监处罚〔2026〕1356号
经抽检,当事人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型号规格:TDT826Z,生产日期:2025年3月16日),充电器与蓄电池、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标准,判定为不合格。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共生产电动自行车(型号规格:TDT826Z,生产日期:2025年3月16日)6辆,销售6辆,销售单价460元/辆。上述价格不包含电池和充电器。本案货值金额为2760(460*6=2760)元。
1.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罚款552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76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8280元。
552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2
津武清市监处罚﹝2026﹞340号
经抽检,1。当事人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型号规格:TDT823Z,生产日期:2025-07-17)经抽样检验,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当事人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型号规格:TDT820Z,生产日期:2025-08-01)经抽样检验,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3。当事人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型号规格:TDT823Z,生产日期:2025-08-25)经抽样检验,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4。当事人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型号规格:TDT823Z,生产日期:2025-07-04)经抽样检验,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满足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为的构成要件。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共生产1。电动自行车(型号规格:TDT823Z,生产日期:2025-07-17)6辆,销售6辆,销售单价460元/辆;2。电动自行车(型号规格:TDT820Z,生产日期:2025-08-01)6辆,销售6辆,销售单价440元/辆;3。电动自行车(型号规格:TDT823Z,生产日期:2025-08-25)6辆,销售6辆,销售单价460元/辆;4。电动自行车(型号规格:TDT823Z,生产日期:2025-07-04)6辆,销售6辆,销售单价460元/辆;上述价格不包含电池和充电器。本案货值金额为10920(460*6+440*6+460*6+460*6=10920)元。
1。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罚款2184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092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2760元。
2184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9
3
津武清市监处罚﹝2026﹞51号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1。处货值金额1。7 倍罚款:罚款22831 元;2。没收违法所得13430 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6261 元。
22831.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0
4
津武清市监处罚﹝2025﹞538号
生产、销售 不符合一致性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4
5
津武清市监处罚﹝2025﹞379号
当事人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经营场所在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科技谷产业园区福发路37号。2025年4月14日,当事人生产规格型号为TDT823Z的飞鸽牌电动自行车6辆,经抽样检验,标识与警示语项目、互认协同充电项目、结构项目、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标准,依据《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7月18日,生产规格型号为TDT824Z的哈牛牌电动自行车7辆,经抽样检验,车速限制、整车质量、车速提示音、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短路保护项目不符合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标准,依据《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至案发,上述6辆飞鸽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823Z、生产日期/批号2025-04-14)和7辆哈牛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824Z、生产日期/批号2025-07-18)已全部销售。飞鸽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823Z、生产日期/批号2025-04-14)销售价格为480元/辆,销售金额2880元;哈牛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824Z、生产日期/批号2025-07-18)销售价格为460元/辆,销售金额3220元。上述销售价格均不包含电池和充电器。本案货值金额6100元,未纳税,违法所得6100元。
1、没收违法所得6100元;2、处货值金额1。7倍罚款:10370元;
1037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4
6
津武清市监处罚﹝2025﹞266号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1。处货值金额1。7 倍罚款:罚款34221 元;2。没收违法所得20130 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4351 元。
34221.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3
7
津武清市监处罚〔2025〕150号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1.处货值金额1.7 倍罚款:罚款30209 元;
2.没收违法所得17770 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47979元。
30209.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