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伍家新城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勇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0MA48A8WW3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体育场路4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伍市监处罚﹝2025﹞6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5月23日成立,住所位于宜昌市伍家区体育场路45号,主要从事停车场服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及住房租赁等业务,于2021年7月迁至宜昌市伍家岗区同强路6号。2022年9月28日,当事人与宜昌城市停车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署停车场联网接入协议,将当事人所经营管理的临街停车场(若干)接入“宜昌智慧停车系统平台”,实现“宜昌城市停车app”线上收取停车费功能,合作期限3年,具体结算方式为当事人委托乙方代收停车场的停车服务费,由当事人向车主提供停车服务费发票,乙方将通过“宜昌智慧停车系统平台”收取的停车收入(扣除“微信”、“支付宝”线上支付手续费6‰)按次日到账返至当事人指定银行账户,相关停车订单收入以宜昌智慧停车系统平台和当事人系统平台账单双方核准无误后为准。2022年11月21日,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将伍家岗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安置房小区配套停车场、行政机关及道路停车资源一并划归当事人运营管理,授权期限为20年,收费方式均按照上述协议执行。截至2025年4月16日,当事人投入运营的公共停车场共20个,停车场名称、车位数、位置详见《伍家岗区公共停车场名单》,依据宜发改价调〔2022〕29号《宜昌市发改委关于完善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政策的通知》要求,上述停车场必须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在实施收费前须经市发改委审核通过并出具《宜昌市城区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审核通知书》后方可取得收费资格,该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除岳湾路小学地下停车场、城东社区医院停车场已通过宜昌市发改委审核批准,其余18个停车场未经市发改委审核批准。对上述未经审核批准的停车场,当事人自行制定了停车收费标准(详见收费公示牌照片)进行收费,截至本案调查终结,共收取停车费439万元。为了核实上述停车收费标准是否超出政府定价标准,本局于2025年8月18日向宜昌市伍家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发送宜伍市监协查〔2025〕0705号协助调查函,其于2025年8月25日回函称,“经请示宜昌市发改委价格调控科,可以参考《宜昌市发改委关于完善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政策的通知(宜发改调〔2022〕29号)》文件要求进行认定”。本局依据该文件核查了上述18个停车场收费标准,未发现有超出政府定价标准的收费行为。依据2002年1月1日生效的《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所列违法行为多收价款的计算办法:(四)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定价)X数量;”(上述《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条款项中内容所述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系1999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版本。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该版本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所列行为,现行版本《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版)该条文已更改为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故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18.6万元。
186000.00元
伍家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