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蕲春县小高装饰材料批发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明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BG2XG8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枫树林社区杨四岭工业园金桔路1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261号
经查明,2023年5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仓库内一台正在使用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未经检验,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该台叉车产品编号:020359Z0589,型号与规格:CPC型3.5t,设备代码:511010611202118084,制造单位名称:安徽好运机械有限公司,制造日期:2021年7月14日。该台叉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车11鄂J04019(21),该台叉车由当事人聘请的员工王金驾驶操作,王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编号:421125199111110652,有效期自2020年8月至2024年7月,发证机关: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9日当事人向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申请检验,2023年5月12日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安排工作人员对该台叉车进行检验,2023年6月2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该台叉车的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9ND12023193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